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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赏石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24 来源:石 界 作者:中石协 点击数:

关于印发《赏石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协会及相关单位、各会员:
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文中,“赏石艺术(项目编号Ⅶ-122)”被正式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国观赏石协会作为本项目唯一传承保护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论述,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研究并制定《赏石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将据此开展赏石传承人认定工作,培养一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赏石艺术赓续传承的代表性队伍,为申报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7日

赏石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赏石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赏石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赏石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赏石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成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指导精神,结合观赏石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赏石传承人,是指致力于“赏石艺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在赏石相关技艺(采集、相石、配座、赋意、养护、矿晶清理、化石修复、展演等)上具有代表性,具备活态传承能力,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中国观赏石协会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赏石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非遗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立足于完善“赏石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其社会影响力,推动赏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适时开展赏石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其中条件突出者可认定为赏石优秀传承人。

第五条  认定赏石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赏石传承人申报条件:

(一)长期从事赏石艺术传承实践,熟练掌握赏石艺术知识和相关技艺,具备一定观赏石收藏量和收藏年限,且赏石藏品获得过全国性奖励,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在赏石艺术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或参与传承活动;

(三)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四)参加过“赏石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学习的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员。

第七条  为树立某类或某种赏石传承领域的代表,赏石传承人可涵盖某类或某种赏石专项传承人,其申报条件除满足第六条所有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对某类或某种石种有专门研究或著述,且收藏某类或某种石种达10年及以上;

(二)具备某类或某种石种传承的代表性地位。

第八条  赏石优秀传承人申报条件:

(一)满足赏石传承人申报条件,具备传承赏石艺术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致力于提高赏石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二)观赏石藏品丰富,具有工坊、场馆等活动场所,热心于活态传承示范工作,开展相关活动积极有效;

(三)具备一定的赏石经历、鉴评资历和理论水平,发表有赏石相关著作或文章,在促进赏石事业发展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在“赏石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学习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培训、研修经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赏石传承人,必须在开展赏石传承人认定通知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观赏石协会提交申报表;除个人直接提交申请,各地协会也可以通过本省(区)协会向中国观赏石协会推荐赏石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申报表各项内容。

第十条  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民族、学历、从事赏石相关工作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师承脉络(含家庭传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收徒传艺或者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四)申请人在传承赏石艺术中持有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对收到的申请或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并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评。

第十二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和推荐的赏石传承人进行审议,赏石优秀传承人从赏石传承人中产生,经评审组审议通过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中国观赏石协会提出。

第十三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根据评审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赏石传承人(含赏石优秀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赏石传承人(含赏石优秀传承人)证书由中国观赏石协会颁发。

第十五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应当建立赏石传承人档案,并支持赏石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包括:

(一)支持其利用馆藏作为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传艺和交流;

(二)支持其创造艺术精湛的传世作品;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其他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十六条  赏石传承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积极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参与赏石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四)配合中国观赏石协会指导各地区相关单位对本地区特色石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观赏石协会核实后,取消赏石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赏石传承人称号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观赏石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赏石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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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升
中国观赏石协会副会长
中国观赏石协会一级鉴评师
中国收藏家协会赏石收藏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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